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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名間鄉殯葬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表
壹:收費方式(以下列四種收費方式中之一種符合資格方式收費
)
項 目 |
資 格 條 件 |
備 註 |
本鄉居民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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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鄉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
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者。 |
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戶籍謄本。
二、歿者起掘墓地證明。 |
非本鄉居民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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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符合本鄉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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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收費 |
一、
殁者當年度具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身分,免收使用規費,惟箱位以本所指定區位為限。
二、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之申請者如當年度具有本鄉列冊各款低收入戶身分,得比照前款辦理。
三、
殁者或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之申請者當年度具有本鄉中低收入戶身分,八折收取使用規費。
四、
本鄉居民服兵役、或警察、消防等因公、作戰、演習死亡者,免收使用規費。
五、
因天災事故死亡或特殊原因必需救助,經本所核准減免者,依照核准減免之金額辦理。
六、
於本鄉轄內發現之遊民屍體、無名屍,免收使用規費。 |
符合前項規定之歿者進堂後該箱位不予更換,一經遷出即喪失使用權益,且不再提供減免優惠。 |
睦鄰優惠收費 |
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申請人戶籍現設於本鄉濁水村或
廍下村且達6個月以上,申請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骨灰(骸)、牌位存放於本鄉公墓納骨堂。或歿者死亡時其戶籍設於濁水村或廍下村且達六個月以上者。
二、歿者骨灰〈骸〉起掘之墓地位於本鄉濁水村或廍下村轄區者。
三、歿者骨灰〈骸〉現放置於本鄉濁水村或廍下村之本鄉納骨堂者。 |
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戶籍謄本。
二、歿者起掘墓地證明。 |
貳、收費標準(新台幣:元)
一、
殯儀館各項設備使用費
項目 |
單位 |
數量 |
金額 |
備註 |
禮堂使用費 |
小時 |
3 |
本鄉居民 |
2,500 |
以三小時為計次單位,超過三小時部分每小時加收400元(外鄉籍加收600元,除冷氣費另外計價外,免收其他費用)。 |
非本鄉居民 |
3,500 |
禮堂冷氣費 |
小時 |
3 |
本鄉居民 |
1,500 |
以三小時為計次單位,超過三小時部分每小時加收300元(外鄉籍加收500元)。 |
非本鄉居民 |
2,000 |
遺體冷(凍)藏 |
天/(具) |
1 |
本鄉居民 |
350 |
不足一天以一天計算,瞻仰儀容不另外收費(以上班時間為限,早上0800〜下午1700止)。 |
非本鄉居民 |
500 |
祭拜室使用費 |
天 |
1 |
本鄉居民 |
200 |
不足一天以一天計算(另含電費)。 |
非本鄉居民 |
300 |
解剖室 |
次 |
1 |
不限 |
300 |
每次以二小時計算,超過二小時部分每小時加收200元。 |
汽車遺體接運 |
具/(次) |
1 |
本鄉居民 |
1,000 |
1.接運在本鄉轄區內死亡者遺體或屍棺至殯儀館為限,外鄉鎮市者,每逾10公里加收300元。
2.扛夫及工資另計。
3.過路(橋)費由喪家自行負擔。
4.星期例假日或夜間加收500元。 |
非本鄉居民 |
另行議價 |
清潔費 |
次 |
1 |
本鄉居民 |
2,000 |
含館內喪葬儀式各場地清潔費。 |
非本鄉居民 |
3,000 |
二、
公墓使用規費
區域別 |
本鄉居民別 |
單位 |
數量 |
金額 |
備註 |
一般公墓區 |
本鄉居民 |
座 |
1 |
4,000 |
本公墓使用規費之收費方式依「左列金額」計之,不適用「減免收費」或「優惠收費」。 |
非本鄉居民 |
座 |
1 |
20,000 |
第一示範公墓及第十一示範公墓 |
本鄉居民 |
座 |
1 |
30,000 |
非本鄉居民 |
座 |
1 |
45,000 |
三、
納骨堂使用規費
樓層
類別
名稱 |
一樓 |
二樓 |
三樓 |
收費標準 |
第一公墓
(第一納骨堂) |
懷恩堂 |
骨灰
骨骸 |
骨骸 |
骨骸 |
詳如明細表 |
孝思堂 |
骨灰 |
骨灰
骨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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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墓
(第二納骨堂) |
慈恩堂 |
骨灰
夫妻式骨灰
神主牌位區 |
骨灰
夫妻式骨灰 |
骨灰
骨骸 |
第十一公墓 |
奉安堂 |
骨灰
骨骸 |
骨灰
骨骸
夫妻式骨灰 |
骨灰
骨骸
家族式骨灰(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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